“‘私了款’拿到了,但比法定工伤待遇少太多了!”职工陈忠礼(化名)在珠海某工地作业时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被拒付。近期,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工伤赔偿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与陈忠礼签订的案涉协议构成显失公平,陈忠礼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款项。(8月22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以为“工伤私了”画了一个“句号”,但实际上,有些貌似基于双方“合意”的工伤赔偿协议画的只是一个“顿号”或“逗号”。陈忠礼工伤维权案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有警示教育意义。
所谓的“公了”,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赔偿问题,需要走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多个流程,有时还要经历仲裁、诉讼等流程,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一些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后,由于怕麻烦,宁愿选择“私了”。因“私了”的赔偿普遍低于法定标准,不少用人单位为避免“节外生枝”、控制成本、维护企业名誉形象等原因,也乐于“工伤私了”。因此,现实中“工伤私了”比比皆是。
法律并未禁止“工伤私了”,其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是一种处置工伤事故、化解工伤赔偿纠纷的可行方式。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工伤私了”受法律保护,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
然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法律素养、信息获取能力、判断能力、维权博弈能力有限,对工伤维权各方面不太了解。相对应地,用人单位往往更熟悉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标准、流程,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金额有更强的预估判断能力。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这种优势,趁劳动者维权的急迫心情和困难状态,与其签订不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力争少一些赔偿。在陈忠礼工伤维权案中,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私了”给付的3.2万元赔偿款,竟不足法定工伤待遇的30%。
这样的“工伤私了”尽管貌似具备“双方合意”的形式,却存在明显的瑕疵,并非法律句号,也不是维权句号。《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对于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即便双方签了字,即便相关协议已履行完毕,劳动者也领过了赔偿款,并承诺自愿放弃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但依然可以“反悔”,通过诉诸仲裁或诉讼途径,请求撤销“工伤私了协议”,要求用人单位等追加赔偿。
诚然,“工伤私了”有利于用人单位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经济成本,还能及时缓解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经济困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用人单位需算好工伤责任账,增强诚信意识,秉持最起码的善意,遵循公平原则主动告知并提醒劳动者相关信息,引导其进行合理的工伤认定等,达成公平的工伤赔偿方案。劳动者则应增强维权意识,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信息,谨慎选择“工伤私了”,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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