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女士就其丈夫刘先生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一事与刘先生的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原来,刘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某学校当安保人员。某日,刘先生从学校下班的途中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往医院icu抢救。其妻子叶女士认为该情况属于工伤,要求学校支付刘先生的工资、医疗费用、工伤补偿等一系列费用。学校方则认为与刘先生并无劳动关系,无须承担责任。而公司方认为该情况不属于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我先生这是工伤,你们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叶女士以工伤为由要求某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偿,承担刘先生的抢救以及后续所有医疗费用,并保证治疗期间工资的照常发放。“老刘是下班后,因为自身疾病引发的脑溢血,这是个意外事件,不能算工伤”,公司负责人认为不应该依照工伤待遇标准处理,但秉持着人道主义精神表示公司可给予部分慰问金。
双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叶女士情绪非常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立即改变思路,把双方分开,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展开调解。在梳理双方纠纷后,调解员总结此次矛盾的焦点为:刘先生在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是否属于工伤?刘先生的抢救费用和后续赔偿问题要怎么厘清?
调解员不断安抚叶女士情绪,希望其能以理智、冷静的态度处理纠纷,并告知叶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在本案中,刘先生是在下班期间因自身疾病突发脑溢血,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对此,调解员希望叶女士能理解刘先生的伤病不属于工伤,但表示会考虑到家庭实际困难,争取在现有的基础上,帮家属向公司争取到更多的补偿。同时,调解员向公司提出,刘先生的伤病虽然不构成工伤,但是在单位工作多年,希望能充分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出于人道主义和基于企业社会责任为刘先生及其家属追加一些经济补偿。
经过调解员梳理事实和耐心普法,双方对自身的责任和权利义务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老刘的家庭情况这么困难,大家都深表同情”,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给予一笔医疗补助金以缓解刘先生的医疗压力,同时希望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公司届时也会组织一场捐款活动,捐款金额全部归刘先生所有。
刘先生的家属对公司的提议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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