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下班后去单位学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作者:孙婷婷 来源: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27 09:56:00 浏览量:

家住武汉市黄陂区的葛女士接到公司领导发来的信息,让其加强学习。葛女士便利用下班后的时间,买书到单位学习。一次下班去单位学习途中遭遇车祸,葛女士申请工伤认定遇难题。在武汉市黄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葛女士获得工伤赔偿11万元。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发布通报,该起法律援助案例获评第七届全省法律援助百优案例一等案例。


葛女士与某民营医疗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9月,葛女士发生了岗位调整,领导给她发信息希望她加强学习。为此,葛女士买了书,每天下班以后,利用晚上的时间到机构住院部门学习。2021年8月30日晚上,葛女士在去住院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鉴定,肇事司机负全责,葛女士无责。


此后,葛女士向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武汉市黄陂区人社局核查后,认为没有能够证明葛女士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去工作地点而遭受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证据材料,因此认定葛女士不符合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收到决定书后,葛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经济困难,葛女士向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核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当天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并指派湖北浩颂(黄陂)律师事务所张迪律师承办该案。


张迪接到指派后,和葛女士见面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他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葛女士需要提供证明其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去工作地点而遭受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但是葛女士说,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找哪些证据。


在张迪指导下,葛女士找到了同事的证言,能够证明领导让她下班后进行学习并给了葛餐费的事实,葛女士也提交了相关外卖订单予以佐证。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表示,葛女士受伤时间虽然在正常上下班时间之外,但葛女士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到公司进行调岗前学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且葛女士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附件,载明了岗位职责、日常主要工作内容、定期主要工作内容的描述中均有参加培训、讨论学习等要求。因此,葛女士在公司的安排下进行学习,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尽快适应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为其提供更好的劳动。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武汉市黄陂区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决定。2022年10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今年10月,葛女士与公司达成了协调协议,获赔11万元。


张迪提醒,当事人如果遇到此类事故,应当注意收集文字、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因单位工作安排而参加培训、学习等内容。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1520.html
上一篇:北京市发布升级版人力社保服务规范,新增“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服务
下一篇:事关工伤保险,2024年1月起施行!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