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河南省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正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07 19:03:00 浏览量:

10月7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增加的待遇将全部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调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一级伤残人员增加150元,二级伤残人员增加140元,三级伤残人员增加130元,四级伤残人员增加120元,五级伤残人员增加110元,六级伤残人员增加100元。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75元的50%、40%、30%核定,即3287.5元、2630元、1972.5元。

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1442.html
上一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张家口市人社局正核算补发金额
下一篇:四川省调整2023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