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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个“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出台,停工留薪这件事有了“温州标准”
作者: 来源:温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3-05-11 16:50:00 浏览量:

浙江省首个“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出台,停工留薪这件事有了“温州标准”


 记者昨天从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职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定义、期限、申请、延长、特殊情形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旧伤复发等作了明确说明,是浙江省首个“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被称为职工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温州标准”。


442个损伤部位、174种职业病   “停工留薪期”终于有案可查

昨天下午,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读了新出台的《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据了解,温州版的《管理办法》是浙江省内首次对职工工伤的15大类损伤的442个伤害部位和7大类174种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职工工伤发生率较高的手舟骨骨折为例,明确停工留薪期为3-6个月,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参考依据。这种明确停工留薪时长的做法,还杜绝工伤领域诊疗机构乱开“建休单”的现象,给仲裁和法院裁判工伤案件提供了依据。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附件《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同一种工伤,伤病严重程度不同,停工留薪的时长也不同。又以手舟骨骨折为例,《分类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为3-6个月,这表示如果伤者属于轻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果是重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长以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为准。


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不等于“治疗期”

“停工留薪的时间何时开始计算”“停工留薪期是不是只有住院治疗期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停工留薪期是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日起按自然日连续计算。如果是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损害的,以各受损害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害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不累计计算。

此外,停工留薪期不仅仅只有住院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目录》规定的期限,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延长的书面结论。但是,停工留薪期(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累计不超过 24个月。


不占年休 不扣考勤   申请证明须协议医疗机构出具

据悉,工伤职工申请停工留薪期时,必须凭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目前,全市共有224家医疗机构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不仅申请停工留薪期需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职工治疗工伤也应当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只有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值得关注的是,职工停工留薪期不占年休,不扣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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