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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拟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作者:何颖思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2-08-31 09:28:00 浏览量:

8月30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调整2022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2年9月7日。


一级伤残津贴拟每人每月加发345元


针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具体标准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8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2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45元。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22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生活护理费调整包括普遍调整和特定人员调整


针对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为:一是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2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025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的标准发放。


二是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可参照调整


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包括定额调整和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相关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2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此外,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2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269元/月、231元/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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