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的哥猝死认定工伤起争议,法院以大数据为切口定分止争
作者:孙莹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2-08-09 12:01:00 浏览量:

出租车司机郭先生在家门口停放的出租车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某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出租车公司提交的通讯数据显示,郭先生的车辆在事发时段内车门关闭,车速和行驶里程也都是零。郭先生是在哪里突发疾病,到底是不是工伤?在审理郭先生的亲属起诉某区人社局的行政诉讼中,西城法院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以大数据准确性为切口抽丝剥茧,最终促成家属撤诉、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郭先生生前是一名出租车司机。郭先生的妻子席女士说,2019年6月26日晚11时许,丈夫离家出车,过了一会儿,她发现丈夫的车竟然还停在家门口,就出门查看,发现丈夫在出租车内已经没了意识。席女士和邻居将他抬进家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死亡原因是猝死。


席女士向某区人社局申请认定丈夫构成工伤,还提交了参与救治的邻居的证言。在某区人社局调查过程中,出租车公司提交了郭先生的出租车的运行数据材料。数据显示,自2019年6月26日18时至27日0时这几个小时内,郭先生的出租汽车状态为:车门关、空车、ACC关、速度0、里程0。


出租车公司认为,事发时郭先生的车门是关的,也没有启动车辆的迹象和任何运营数据,再加上事发时已是晚上11点多,作为单班司机的郭先生怎么还会去出车?公司由此推测亲属陈述与事实不符,郭先生并非在出租车内突发疾病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2021年3月,某区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席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西城法院行政庭葛明柱法官依法组成了由两名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


“认定工伤的两个关键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讲,工作时间不固定,但出租车就是他们的工作岗位。”葛法官表示,郭先生猝死时是否打开并进入出租车是认定此案事实的重要环节,能够由此推定郭先生事发时是否处于工作准备状态,因此相关证据必须扎实可信。


针对这一问题,有大数据统计技术经验的人民陪审员贾清霞提出质疑:“以目前的技术水平,行驶里程、GPS定位、运营情况等确实可以通过运行数据反映出来,但汽车车门开合的记录也能在通讯公司运行数据系统中准确体现吗?”在席女士提交了证人证言的情况下,车门关闭的数据能否足以推翻该证言,并以此来推定郭先生没有进入出租车?


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吴培军也有异议:“出租车相关运行数据材料仅仅是事发当晚几个小时的,不能够准确体现郭先生事发前几天的出车情况。”


出租车公司对郭先生夜间出车存疑,席女士解释说当时正值盛夏,丈夫才会在晚上拉活。“既然能够调取出事发前后5个小时的通讯数据,也应该能取得事发前几天的数据,由此发现郭先生事发前的日常出车运营规律。这对于查明郭先生事发时是否正在准备出租汽车运营有意义,应当全面调取。”吴培军说。


经过评议,两名人民陪审员与葛法官初步认为,被诉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情形。首先,某区人社局未考虑参与救治村民的证人证言;其次,某区人社局未充分调查出租汽车定位状态材料中“车门关”的准确性;第三,某区人社局未调查郭先生事发前一段时间的工作规律。


综合上述理由,合议庭认为某区人社局在事实认定和主要证据收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随后,合议庭向某区人社局提出了相关建议。某区人社局也认可合议庭观点,表示将配合做好郭先生家属工伤认定工作。几天后,席女士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


经后续了解,某区人社局重新认定郭先生构成工伤,出租车公司也未再提出异议。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0972.html
上一篇:微信加班死亡算工伤,是对打工人的兜底安慰
下一篇:工伤认定绝不能擅自加码人为设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