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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热射病成为工伤认定盲区
作者:张淳艺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2-07-26 19:46:00 浏览量:

近期,不少地方发生劳动者在工作岗位患热射病的事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热射病后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却困难重重,能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少之又少。(7月25日《工人日报》)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热射病属于重症中暑,在工作岗位患热射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不过,一些劳动者在患有热射病后,却很难申请职业病诊断、认定工伤。


导致热射病成为工伤认定盲区,主要有两大原因。首先,与尘肺病、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职业病的知晓度较低,不知道在工作岗位患热射病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享受工伤待遇。其次,诊断职业性中暑,需要了解患者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包括气温、气湿和(或)热辐射强度等,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还有不少建筑工人担心,自己是包工头招用的,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


高温作业劳动者本就面临天气“烤”验,不能因为患上热射病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让劳动者们流汗又流泪。有关部门必须努力畅通工伤认定的维权之路,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让劳动者充分了解哪些属于常见职业病,知晓职业性中暑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建筑工人等特殊群体,更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打消其思想顾虑。2013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由包工头招用的建筑工人,也可以主动通过工伤认定进行维权。


其次,针对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形,有关部门应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劳动者享受应得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各地应加强探索,不断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防范化解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解决伤而无医、伤而无恤的难题。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发生职业性中暑的高危人群。但一些劳动者由于没有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年来,北京、上海、湖南等省市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浙江、安徽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各地应积极借鉴上述做法,扩大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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