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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首批8家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公布
作者:鲁超 来源:京九晚报 发布时间:2022-07-26 16:27:00 浏览量:

7月2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方便工伤参保人员因工伤就医,保证医疗机构高质量提供医疗服务,便于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结合实际需要,将我市8家医院确定为市第一批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并予以公布。


我市第一批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单位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立医院、商丘仁和中医院、商丘平原医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医疗机构进行资格确定,会同当地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


经办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转诊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选择其全部或部分科室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合作机构名单。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或签订服务协议以外的医疗机构急(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脱离危险后,未经经办机构批准,继续在统筹地区或签订服务协议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日常或回原籍居住进行工伤医疗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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