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热射病可认定工伤,气温35℃以上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露天劳动者加班
作者:庄瑞玉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2022-07-22 12:36:00 浏览量: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热射病”(中暑)是职业病,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市社保局举例说,某单位职工张某因工作需要到户外高温下训练,但未做好充分避暑准备,导致张某训练过程中突发晕倒,后被同事送医抢救。经诊断,张某因中暑后出现横纹肌溶解、低血容量性休克、肝功能损失、急性肾功能损失、代谢性酸中毒等多种危重病征。幸亏当天抢救及时,才挽救回宝贵的生命。张某向市职病防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专家组根据张某提供的资料,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张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社保局表示,职工因热射病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正常劳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热射病死亡或者热射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记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0934.html
上一篇:热射病工伤认定何以少之又少?
下一篇:上海市全面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