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工伤认定纠纷引发关注。2021年,哈尔滨某公司收发室夜班门卫突发头痛,经120抢救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超48个小时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职工家属和其所在单位,就职工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发生纠纷。上述案例在全国并非首例,但判决情况却不尽相同。律师表示,脑死亡时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
现实中,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载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否超“48小时”就成为职工家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认定”纠纷的争议焦点,也随之成为该条例实施以来备受舆论质疑的吐槽点。
从司法角度分析,“48小时”成纠纷点和争议点,其关键因素或缘于两点:一是对这一救助时间段的界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存疑,比如超过几分钟或几小时算不算;二是对于死亡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比如“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司法实践中,由于执法者对时间尺度把握和对死亡标准理解不同,故对同样的案例情节,也会有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而这种“同案不同判”不仅有损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势必让部分职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事实上,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超过48小时就不视为工伤,其合理性很难服众。既然已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又何必过度在意抢救“48小时”?抢救时间无非是因为疾病本身、救治能力以及个人情况有所差异而致。更何况,由此推论出“人未死不认定工伤”的判断,也显得不近人情、挑战伦理和不合时宜。
由于工伤认定事关劳动者及其家庭的道德情感和切身利益,更是关乎社会温暖和政策温情的民生举措。就当既要把好认定标准,又不能过度拘泥于字面表述,认定情形有必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情况。当职工突发疾病后,家属救人心切的情感值得尊重和理解,仅抢救48小时就要放弃,势必会陷职工家属于“保命”还是“保工伤”的两难境地,这显然有悖伦理和缺失人情。
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当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如有律师对此的解读,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本案中,夜班门卫马殿臣在突发头痛后,从入院抢救到临床死亡虽历经61小时。但实际上在送医几个小时后即被医生诊断为“脑死亡”。
据此,该律师建议以“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判断标准。毕竟脑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如此规定既接近于人们对工伤的实际认知,能最大程度规避伦理风险,也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从而体现工伤纠纷司法裁定的公正性,更好保障职工权益。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0871.html
上一篇:20项工伤待遇事项实现“网上办”
下一篇:《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