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石某宇下班后在家加班,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对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石某宇的妻子田某静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田某静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应当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根据法理,有力维护了个体权益,这一判决,成为一个有价值的样本。但其中的个体维权过程之曲折与艰辛,让人深为感慨。
“工伤认定难”是由来已久的现象,该案不过是一个缩影。去年11月,某知名企业员工猝死在出租屋引发舆论关注。其后,企业对该员工家属予以一次性赔偿。但关于过劳死的“工伤认定”却遭“卡壳”。法治日报报道过,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申诉案件800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占比超过80%。
《工伤保险法》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死亡。但过往争议,多纠缠于“48小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概念。辨析和厘清相关概念,至为关键。本起案件中,二审法院便特别强调,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鉴于工伤认定的不易,在相关部门强化职工权益保护、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发力,为职工权益保护增强补漏,很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其一,消弭工伤认定纷争,立法层面可以有所作为。例如,现实中,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问题,常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有时会陷入“继续抢救”还是“放弃抢救”的残酷选择。而在疫情背景、高科技语境下,员工背负工作任务在家上班,实为寻常场景。对“工作岗位”的诠释,需更为清晰,“视同工亡”的法律边界亦应更为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今后的修法,可以将相关问题考虑进去。
其二,以司法层面的权利救济,为劳动者内心注入力量和信心。司法层面的权利救济,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需要特别加固。法院加强“把关”,避免“错判”,是关键路径。而检方的依法介入,也是极为重要的救济方式。去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检方抗诉后终令工伤认定落实的细节,令人印象深刻。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帮助劳动者扭转不利局面,消解“工伤认定难”之痛。
总之,个案的“胜利”不足喜。在个案的“胜利”之外,我们特别需要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档升级”、营造有利氛围。我们要的不仅是用心用力呵护悲伤的个体、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和劝谕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更为理解法律精神和关切职工权益,还要致力于形成关于工伤认定的法理共识和保障,以抵御糊涂和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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