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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河南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持续至2023年4月30日
作者:张家祺 来源:河南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4-19 17:27:00 浏览量:

近日,记者获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我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也就是说,截至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其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延伸阅读】


哪些情形算工伤?几个例子带您看懂!


NO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小李:我是一名搬运工人,前几天我和工友在仓库搬货时,不小心被高处掉落的纸箱压到手,骨折了!


认定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中最核心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辅助证明工作原因,起补充的作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NO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小张:昨天下班途中,我开车被追尾了,导致额头撞出血,交警认定这次事故我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算工伤吗?


认定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重点提醒: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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