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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须符合时间和路线要求
作者:哈欣 来源:河北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2-03-07 11:40:00 浏览量: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伤,但人社部门却没有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也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决定。这是什么原因?原来,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可视同工伤的情形,还应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事件: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被认定工伤


李某是某矿业公司职工。2020年5月12日,李某下班后离开公司。回家途中,李某与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人社部门的调查,李某离开公司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非回家必经之路。人社部门认为,李某在回家必经之路以外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李某向法院起诉。


答辩中,人社部门表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合理的时间内。他上班地点到家约10公里,骑行电动车约40分钟,而他离开公司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已经过去了约两小时,不是回家的合理时间。同时,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非其回家的必经路线。人社部门认为,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从时间和路线上都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要件,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李某则表示,自己下班后并非回自己家,而是去了女儿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去往女儿家的路上。


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并未在回家途中必经路线上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


法院查明,李某在其签名提交给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他回家是指回自的家,这是其户籍及家庭住址登记的地址。其在诉讼阶段陈述是回女儿的家,这与其向人社部门提交的申请表载明的回家地址不一致。法院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李某申请工伤认定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李某工伤认定申请书自述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诉讼阶段相反的陈述不予采信。综上,法院确认李某“回家”是回自己家而非女儿家。


法院认为,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回家吃饭、休息、与家人团聚为目的,从工作场所到达居住地的途中。事故发生地点并不在李某会其住所地的路线上。法院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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