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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十年,部分地区“先行支付”仍无法先行
作者:代丽丽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1-12-09 11:37: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已有十年时间。近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十周年调研报告》,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实践运行状况。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的一大亮点。由于很多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力或无意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很多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家庭因此陷入贫困乃至赤贫的境地。《社会保险法》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一条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大完善。


因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被广大工伤职工寄予了厚望。今年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十周年,这个曾经被寄予厚望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现在执行的怎么样了,还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是社会各界特别是职工群体非常关注的问题。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十周年调研报告》。课题组对全国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人社部门,以及310个地级市(自治州)的人社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有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进行分析。


在调研中,课题组发现一些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不少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程序中就已经被“卡”住了。“通过案例判决等资料,我们发现,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先行支付申请拒之门外,通常以‘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上级部门未批准’‘缺乏支付系统’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不履行受理与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法定职责,且部分社保机构要求由法院判决支付后方才支付,甚至在法院判决后仍拒绝先行支付,显然未做到‘依法行政’”。课题组人员介绍。


“报告”认为,从制度层面来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现有依据主要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性规范。然而这些法律规范仅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情形、审核、追偿等内容作出宏观性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审核内容、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数额、追偿方案、财务审计、基金风险控制等内容都未进一步明确。“报告”建议对《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或者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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