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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办公遇害被认定为工伤,具有标杆意义
作者: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21-08-18 16:56:00 浏览量:

黑龙江省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遇害,未被认定工伤。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大庆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款3项之规定,重新认定柴媛为工伤。


复盘柴媛的工伤认定,可谓一波三折。根据媒体报道,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遭一名无工作交集的个体从业者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20年底,柴媛的父亲不服此决定,将黑龙江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请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7月,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撤销两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被告大庆市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工伤,对于劳动者身份的被害人,也是一种告慰。


工伤认定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工伤认定特别强调伤害因工作原因而起,且明确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两个要件。法律这么规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本人或家属可以提出工伤鉴定,相关部门认定后符合工伤标准的,将依法予以工伤赔偿。


对照《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员工在家办公,是否可以认定等同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显然,黑龙江两级人社局,开始都没有认可。


从朴素的社会道义角度而言,员工在家办公只要得到单位认可,且确实在家做了相关工作,那么员工的家也应当被确认为“工作场所”。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应视同工伤。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的判决,契合《工伤保险条列》立法宗旨,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疑具有标本意义。


从个例而言,此案也算得到圆满处理,但从更深层次审视,柴媛案也给我们一个提醒,此类工伤认定,还需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这两年特别是发生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的员工越多越多。这些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相关权益如何介定,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比如发生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柴媛是在家遭受意外,更复杂点。再比如劳动者居家工作期间,出门购物发生意外伤害,算不算工伤?诸如此类劳动者居家工作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修订等加以明确。


ZAKER南京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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