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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48小时”工伤认定时限反反复复争论下去
作者:胡海军 来源:川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1-07-08 13:14:00 浏览量:

出差在外的丈夫在办完差事返程途中,突发疾病,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经过十多天的救治仍未见好转。妻子忍痛签下放弃治疗同意书后,丈夫在医生撤走呼吸机5分钟后便离开了这个世界。妻子认为丈夫的遭遇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收到的却是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历经行政复议,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历时5年,最终才换来一张工伤认定书。近日,因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被最高检列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2021年07月07日《检察日报 》)


对于抢救超48小时死亡,能不能认定工伤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类似情况在全国有各种不同的判决,有判决支持工伤认定的,也有不支持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具体到这一案件,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意见不同。不同层级的法院判决也不一样。甚至在抗诉的检察院内部也有不同的声音。对于这样一个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一目了然的案件,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呢?


认为不应该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认为梁某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梁某是在经抢救48小时后才被宣告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对上述法律规定不应擅自扩大解释。


而主张认定工伤的,理由也很充分。一是遵循立法目的。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应当向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倾斜。二是符合公序良俗。家属没有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而是继续尽最大的努力挽救生命,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又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伦理道德。三是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出发,努力做到情、理、法的融合,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认为不该认定工伤的,是紧扣法律条文。认为该认定工伤的,是从立法初衷、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讲的。实际上,这还是一个情、理、法的问题。到底该讲情,还是讲理,还是讲法,也成了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梁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是检察机关在权衡情、理、法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据理力争的结果。这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认知。


目前,梁某的案件已经划上了句号。但是,对于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能不能认定工伤的问题,争议可能还会持续——因为这个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以后出现类似梁某的案件,会不会还要通过5年的时间来换取一纸认定,谁也说不清。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还摆在那里。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关于“48小时”的规定,已经到了该修改,或者该有一个明确司法解释的时候了。不然,同案各持己见,同案不同判,不仅影响行政和司法的形象,浪费社会资源,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如果遇到下一个案件,是不是需要再花5年的时间去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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