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是一名农民工,2019年10月29日是他上班的第一天,没想到,当天下午就发生了事故,他的左手被电锯割伤,左食指离断伤。
朱军当时54岁,在大连某实业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出事后,公司连忙将他送到医院救治,随后和朱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为朱军申报了工伤认定。住院期间,朱军的工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发放。
朱军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他找到公司要求给付相关工伤赔偿,公司表示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
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告知,企业是在他发生工伤后补缴的,工伤保险只理赔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主要赔偿由企业承担。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只理赔医疗费,只有朱军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理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企业总经理张鑫了解情况后觉得很冤,他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朱军是上班第一天发生的工伤,单位总不能先让员工休息一个月,等社保生效了再上班吧。”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丹丹帮助朱军维权,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给付相应赔偿。仲裁裁决企业给付朱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万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万元。
企业接到裁决后不服,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表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理赔,朱军应当起诉机构,不应当起诉企业。一审维持裁决,企业上诉。
5月18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审判长认为,法律规定的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上限日期”不可超过30日,不是说让你等到第30天才去办理,也不是说不触碰30天这个法律“底线”就不违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明知道工作第一天也有出工伤的风险,也没在这之前缴纳工伤保险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冯丹丹提醒企业,招收新员工,一定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即便是上岗一天,出了工伤也是企业买单。(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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