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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实施,最高单人可获赔偿50万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30 10:57:00 浏览量:

近日,《宜兴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明确补充工伤保险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单位自愿、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全体参保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提高职工保障水平,进一步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该《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含建筑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本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为全体参保职工投保的工伤补充商业保险;二是指本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为本单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人员(以70周岁为上限)投保的职业伤害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确定缴费标准。在补充工伤保险方面,一类至二类行业每人每年150元,三类至五类行业每人每年200元,六类至八类行业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建筑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0.6‰缴纳建筑业补充工伤保险费。在职业伤害保险方面,一类至二类行业每人每年550元,三类至五类行业每人每年660元,六类至八类行业每人每年710元。根据要求,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向承保公司支付保费。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补充工伤商业保险赔付和超龄参保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赔付限额标准。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投保职业伤害保险后,因工死亡(或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伤害事故范围内死亡),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职工的职业伤害保险补偿金为50万元,是《办法》中规定的单人可获赔偿的最高标准。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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