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妻子和女儿领取了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后据为己有,母亲未分得补助金。此后,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间展开了一场亲情与金钱的较量,直至打起了官司。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如何分配?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或可为遭遇此类事件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职工因工死亡
直系亲属间引发金钱纠纷
孙某原是一名铁路职工。2011年2月,孙某因工死亡;当年10月,孙某的妻子和女儿从孙某生前所在单位领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万余元。这笔补助金被女儿以妻子的名义存入了银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孙某去世时,他的母亲依然健在,也应属于近亲属范畴,应属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领取主体。然而,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补助金的分配和主体和分配比例,亲属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争议。孙某的母亲将其妻子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配这笔工亡补助金。
孙某的母亲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分配原则应当参照继承法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因此,自己应当分得12万余元。
孙某的妻子和女儿则认为,母亲还有其他的子女,并不是单纯依赖孙某一人赡养,且孙某死后,其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母亲支付1100元生活困难补助金。她们二人才是孙某的主要亲属,平均分配显失公平。
■工亡补助金分配应综合考虑
抚恤金不是减少工份额理由
2014年12月,一审法院以孙某的妻子和女儿年龄小,以后生活对该笔款项的依赖程度高为由,判决孙某的妻子和女儿应该分割的数额可以高于其母亲的数额。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母亲可以分得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孙某母亲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未必在近亲属间平均分配,但亦应综合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相比于孙某的母亲,其妻母亲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的确要高;而孙某母亲除领取抚恤金外,没有其他个人收入,其妻女在经济上对工亡补助金的依赖程度要低于其母亲。从精神补偿层面而言,作为老年丧子的老人,三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打击及痛苦并没有明显程度的高下区别。此外,孙某的妻女作为晚辈,领取工亡补助金后原应与其母积极协商分割,但事隔三年多仍未及时给付,有悖法理及情理。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多分或少分工亡补助金的特别情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平均分配为宜。故此,孙某的母亲分得了12万余元。
另外,对于孙某妻女提出的,老人已经领取了抚恤金,不能要求平均分割工亡补助金的说法,法院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不同,以领取抚恤金为由减少工亡补助金分配份额没有法律依据。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表示,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两项并列的工伤待遇,二者可以同时领取。这并不会因为领取了其中一项,另一项的数额就因此减少。
■本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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