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破解职业病防治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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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2亿人。以尘肺病为例,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67万多例。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承载了职业病患者的期盼。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虽然该部法律草案已进入二审,但是,广大职工们对此仍非常关注。
我省职业病患者中患尘肺者居多
“动不动就咳嗽,不能进行体力劳动,甚至走路也不能走太长时间,就连感冒都可能要了我的命。”赵育(化名)这样介绍他目前的情况。
11月24日,记者在河北医科大学附属以岭医院(下简称以岭医院)见到了正在接受尘肺病治疗的赵育。今年69岁的赵育曾是张家口某煤矿一名采煤工,这个把自己一生都奉献给煤矿的工人,如今正忍受着尘肺病的折磨。“我们参加工作的时候,根本不像现在,有这么好的防护措施。”赵育告诉记者,一副口罩就是全部家当。“现在来看,口罩根本起不到保护措施,尽管如此,当时我们谁也没把戴口罩当回事。”赵育告诉记者,大家都嫌戴口罩闷得慌,索性就把口罩戴在下巴上。赵育说,当时每次从井下上来,头发上、脸上全是黑渣渣,连吐口痰都是黑的。
1984年,赵育开始觉得身体不舒服,经常咳嗽、气短。“1985年,单位组织体检,我被诊断为Ⅰ期矽肺。”赵育说,这一诊断结果并没有使他的工作和生活有所改变,他还是和从前一样每天早上下井,晚上回家洗去一身煤渣,这样一直到他退休。
如今,赵育的病情更加严重,散步对他而言都显得困难,一旦感冒,他还要提防由此诱发肺气管感染。
和赵育一同在以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还有他的工友王强(化名)。同是采煤工的王强于1994年被确诊为矽肺,他和赵育一样,在接受包括呼吸功能训练、心肺功能训练等在内的康复治疗,以此来缓解肺纤维化的程度,减缓发病进程。
记者了解到,尘肺病是我省主要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75%。而目前在以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职业病患者也都是尘肺病人。
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不到位
“可能一说到职业病,大家会先想到尘肺病,其实,职业病的种类很多,仅尘肺病就包括很多种。”以岭医院院长助理、职业病诊断医师王亚丽告诉记者,职业病包括尘肺、化学毒物中毒、物理因素(即高温、噪声、电磁辐射等)。其中,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铸工尘肺、石棉肺等十二种。
王亚丽告诉记者,从2009年开始,省人社厅组织了全省职业病状况调查,当时,以岭医院参与了对省级企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的体检工作。“在当时体检中,我们发现,省级企业对职工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做得还是比较到位的。”王亚丽说,不少大型企业越来越重视对职工职业病的预防。“比如说,有的企业会给职工配备耳塞、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具,有的会定期检查职工的工作环境,还会对职工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疑似职业病或者有职业禁忌症。”王亚丽说,有的大型煤矿,不但其开采通道有严格的防尘措施,还给井下的工人配备了智能喷雾等。
不过,王亚丽也表示,今年,他们开始对市级以下中小企业职工职业病状况进行检查,目前已经检查了1万多人,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可能是由于考虑到生产成本等原因,对一些一线职工的防护措施做得不到位。我们检查中,就有一家企业,生产噪声分贝很高,可是并没有给职工配备耳塞,导致一些人噪声性耳聋。”王亚丽表示,还有一些中小企业利用职业病周期长,不易被职工发现等特点,大量使用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
职业病职工维权困难重重
“目前,从我们接触的案子来看,职业病职工维权可以说是困难重重。”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告诉记者,职工患上职业病,首先面临诊断难的问题。“目前,具有资质的诊疗机构少。虽然,按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关资格,但是实践中的职业病诊断多被各地方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防治所垄断。而且这些防治所往往只在地级市设立,导致患者们要拖着病体长途奔波,增加了诊断困难和成本。”王胜利说。
除此之外,职工申请职业病诊断,首先要准备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材料。而上述材料保存在用人单位,职工要想从单位手中获取自己职业病接触史的材料,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职业病患者大多数是外来农民工,在等待诊断结论期间要付出大量的住宿费和生活费,他们的生活会陷入更加困苦的境地。而且,目前没有明确及时诊断的时间限制,无形中也增加了职工诊断困难。”王胜利说道。
王胜利还表示,职业病诊断的监管主体未在法律上明确,导致监管部门在职工权利救济中相互推诿,使职工维权雪上加霜——维权程序繁琐、时间过长、成本畸高……这些都导致职业病职工维权困难重重。
职工期待《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据了解,一旦被鉴定患有职业病,劳动者便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等。
对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监督处处长丁红卫表示,《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原法进行了一些修改,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此外,草案还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丁红卫表示,最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其中包括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监督和服务体系,同时还细化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制度,还明确了一旦出现事故后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等。河北工人报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1-12/05/content_688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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