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终迎立法劳动者几多欢喜几多愁
核心提示:
炎炎夏日,高温之下,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这几乎是广大劳动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媒体每年必谈的“老话题”。
前不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当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除此之外,还对特殊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深入了解《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记者日前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防暑降温新规亮点频现
据了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而意见稿的出台,使暂行半个多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亮点一
35℃就算高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稿对 “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对此,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表示,暂行办法只规定了高温车间的降温措施和高温中对工人的照顾,高温的标准并没有明确。而意见稿对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都有了明确的标准。
“意见稿对不同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作业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王胜利表示,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炎炎夏日,劳动者的权益有了法律保证。”
亮点二
高温津贴被纳入工资总额
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在35℃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暂行条例中对高温津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标准。”王胜利表示,按照意见稿的要求,高温津贴应纳入员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发放了高温津贴后,还需要做好防暑降温措施,比如提供清凉饮料等,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亮点三
特殊劳动者享受特殊保护
意见稿中规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此,王胜利表示,此前的暂行办法,针对的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其他室外施工行业成了“盲区”,同时,对此诸如孕妇等特殊劳动者,也被和其他劳动者“一视同仁”。意见稿则把这部分特殊劳动者区别对待,更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特点。
亮点四
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意见稿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王胜利表示,此前,国家有法定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的限值,这个劳动时间限值标准根据劳动强度的轻度、中等和重度三种情况,要求职工在不同的高温下都要保证有不同的劳动休息时间。而意见稿对在工作中因中暑引起的死亡,更加明确提出属于工伤,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这将可制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下持续工作。
新规虽好莫成“画饼充饥”
意见稿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在赞誉新规托起体面劳动的同时,不少人也提出质疑,部分劳动者认为,意见稿中,很多地方规定的并不完善,恐高温立法成了“美丽的花瓶”。
质疑一
中暑是工伤,认定理赔却艰难
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胜利认为,该款没有明确规定,职工中暑后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应先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首先要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职工取得职业病诊断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王胜利认为,这就意味着,职工中暑后首先要去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就医,然后进行职业病诊断。取得职业病诊断后再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取得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才能享受伤残待遇。有的甚至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执行等程序才能获得工伤待遇。这就导致中暑职工维权成本增多。
王胜利认为,职工中暑后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最好应不做职业病诊断,直接进行工伤认定。
质疑二
高温津贴标准界定不清
“意见稿中规定了,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王胜利认为,这就产生了漏洞,如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及时制定出标准、或者制定的标准过低,那么当年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同时,还应该考虑到高温津贴如何在农民工身上得到落实。
对此,王胜利认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方式,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明确下来,避免发生争议及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质疑三
新规条款规定不明,落实难
王胜利告诉记者,首先,意见稿规定了,职工享有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然而,如何享受?享受多少?什么样的标准?单位不予发放的救济途径等都没有规定,而是授权地方立法落实。
其次,意见稿对未成年人、孕妇及高血压等不宜高温作业人员给予了特殊保护。却没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了上述人员的该项权利将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缺少必要的、明确性的、便于操作的、大力度惩罚性条款。
另外,尽管意见稿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一定权力,却没有看到劳动者如何寻求上述部门保护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没有看到各部门具体职责划分;更没有看到问责条款。王胜利认为,这些重要条款规定不明确,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新规落实难。 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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