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补漏非要等到“开胸验肺”?
张海超无奈的看着自己的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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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职业病属尘肺病
尘肺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按其吸入粉尘的种类不同,尘肺可分为无机尘肺和有机尘,尘肺大部分为无机尘肺。我国法定十二种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电墨尘肺、碳墨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在我国超过两亿的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群中,尘肺病占到近80%。2008年,我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筑行业。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有超过14万人死于职业病,每年新增患者约1万例,以上两项均居世界首位。
规范制度,补上漏洞,加强法律监管,避免“开胸验肺”的悲剧再次发生
自称只想活着的河南青年张海超怎么也没想到,个人的近乎无奈之举却将中国的《职业病防治法》推上了风口浪尖。
28岁的张海超在奔波三年无果的情况下,不顾医生劝阻,以“开胸验肺”的悲怆方式,揭穿谎言,掀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社会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法律程序的拷问和质疑。如何规范制度,补上漏洞,加强法律监管,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是到了该认真思考的时候。
——维权之痛——
没有用人单位证明,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2004年6月,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10月,身体不适的张海超辞去在振东公司的工作。咳嗽、胸闷的他先后被北京、郑州多家医院确诊为患有肺尘病,但因先前工作的企业拒绝提供工作证明,张海超被迫走上维权之路。在多次上访后,最后还是靠市长特批,才能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
张海超曾经告诉记者,和他有着类似情况的工友有7个,都是因为公司不提供有关材料而无法鉴定。有些人甚至没有要到说法,就已经离开人世了。
职业病诊断机构颠倒黑白,无法讨回公道
2009年5月25日,历尽千辛万苦的张海超终于获得了职业病诊断机会。诡异的是,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的尘肺,却被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宣告了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河南、北京等大医院所做的一些诊断“无效”。同时意味着这名河南青年只能进行肺结核治疗,而这早已被其他医院否认。
在奔波两年无果的情况下,张海超主动要求“开胸验肺”,以“自残”的极端方式证明因职业而患病,为自己讨个公道。
用人单位唯利是图,漠视生命
“开胸验肺”事件中,负责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体检的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站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已把所有体检结果都告诉厂里,把体检有问题需要复检的人也告诉了厂里。
但振东公司相关负责人却未将结果告知张海超本人,其原因是“当时公司体检主要是做传染病和基本状况调查,体检完了就算完事了。”这直接导致张海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专家说法——
改变荒谬的立法逻辑
“开胸验肺”事件后,人们震惊之余,将矛头指向了《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办法》。这两个法规是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
工伤赔偿法律网律师张士谦认为,法律从一开始就暴露了两大问题。
张士谦援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例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包括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病诊断时需综合分析几个因素,这为职业病诊断设置了诸多条件。”
他认为法律暴露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立法逻辑错误。“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工作证明,则诊断机构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而职业病人需要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从而享受工伤待遇。”他分析认为,这会导致职业病诊断“要完全从良心的角度出发或者用人单位‘大脑进水’要‘自证其罪’”。
也许因为相关部门早已意识到上述规定的弊端,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先前的法律进行了完善。《通知》第二条第四、第五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依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作出诊断证明。张士谦解释,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不开具工作证明,职业病人只需找到相关证人,比如一起工作的人,也能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形势并不乐观。“出现张海超这个情况,一个重要因素是职防所对后来出台的规定重视程度不够。”张士谦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将《通知》法律化,但他同时强调,“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法律问题绝对小于执法问题。
打破职业病诊断权的垄断
作为唯一能为张海超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的职防所,在事件中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法律上规定为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同时,在我国,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在客观上导致了职业病诊断权的垄断。
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职业病诊断结果直接关系到被申请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能否获得补偿。“开胸验肺”事件中,作为当地政府唯一指定的鉴定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自摆乌龙”——两个月之内做出相反的鉴定。先是鉴定为“肺结核”,在媒体与卫生部督导组介入以后,推翻之前所做的鉴定,
诊断张海超为尘肺三期。
然而张士谦告诉记者,自己曾接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四川人,在广东打工,其在四川做的职业病诊断拿到广东后,当地有关部门并不承认。
“一个地级市只设立一所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本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来鉴定本地企业的职工职业病情况,很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也容易滋生腐败,权钱交易,让职工鉴定无门。”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冯正东分析认为,“开胸验肺”暴露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他建议修改相关法规,改变属地管理的模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申请都应该批准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可以选择全国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为什么企业敢如此罔顾员工生命健康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违法成本过低。”冯正东对此进行了阐释。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至三十八条,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做到怎么办?仅仅罚款而已,违法成本太低了。‘开胸验肺’事件因为媒体关注、省委书记多次批示,相关责任人才受到了处分,并处以25万元的处罚。”冯正东认为,应该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约束。
“我觉得可以借鉴其他法律的一些规定,如《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罚款,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让用人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冯正东同时建议,设立职业病防治基金,让职工能免费接受职业病诊断,减轻劳动者的成本。
张士谦则认为,“开胸验肺”事件同时暴露了一个问题:必要的救济途径的缺乏。他建议,在加强法律宣传工作的同时,加大对职防所这种不作为行为的处罚力度。
——政府回应——
一切漠视劳动者权利行为都要受到严惩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相关机构,一切漠视、忽视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权利的行为都应该依法、依规受到严肃处理和社会的严厉谴责。”在8月4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针对近期舆论关注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作出如上明确表示。
据胡晓义介绍,张海超的职业病鉴定已经确定为三级伤残,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认定他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正在积极联系专家委员会对他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正在策划组织全面的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检查工作,通过加强情况调研、加强制度建设,使劳动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据胡晓义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处理有关工伤事件的过程中,职责主要包括,首先,依据工伤或者职业病的鉴定来确认是不是属于工伤。第二,如果工伤职工伤残了,要对他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看他是不是丧失了劳动能力。这种伤残等级的界定有国家标准,不是由行政部门作出的,而是由各地的伤残等级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界定。第三,根据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来确定支付的待遇,包括一次性的待遇和长期支付的待遇。(科技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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