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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踪,从何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12 09:50: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条例第37条的规定处理。”而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当月或次月开始享受。那么第39条与第37条之间是否矛盾呢?

    评析:

其一、从条款来看,第39条属特殊规定,而37条属一般规定,特殊规定不应被一般规定所限制。

其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死亡之日并非真正死亡的之日。被宣告死亡人的行为与宣告死亡相冲突的,被宣告死亡人的行为并非无效。那么就此供养亲属抚恤金来讲,不能因为宣告死亡在后,而受到影响。

   故此,《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与第37条并不矛盾。依第39条之规定享受的失踪期间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需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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