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与工伤认定
张士谦――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先来看一下“脑死亡”说的历史
1959年,法国学者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这一提法。对于脑死亡的认识从1959年开始。 国际上关于脑死亡的第一部法律诞生于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
2008年,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已经有9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标准,全球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确认了脑死亡也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之一。对于因此而衍生的伦理和法律上的探讨和争论,也早在多年以前就逐步淡出这个领域。“脑死亡已经演变成为了一项再普遍不过的医疗常规,无需再劳驾法律”。教育部、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脑死亡问题专家陈忠华这样说。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也曾对媒体说过,“脑死亡只是一个诊断标准,无需在立法问题上纠缠,原本以心跳呼吸停止来判定的标准也未经立法确认,却一直都在执行。”
——脑死亡就是彻底死亡吗?如果被判定为脑死亡,是否还有活回来的希望?
黄洁夫副部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更不同于安乐死,他是人体100%的死亡,只是用呼吸机可以继续维持很久,但事实上,生命从这一刻起已经没有了奇迹复活的可能,反而心跳呼吸停止死亡的患者,曾有复活的先例。脑死亡患者只是在呼吸机的帮助下,维持着看似活着的状态,这是对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当脑死亡的标准达到时,呼吸机就该关掉了。”
陈忠华现在正在积极推出他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定义脑死亡。”呼吸机的超常使用,往往带给人们一种假象:虽然脑功能已经停止,但呼吸还在,怎么能说人已经死去了呢?可事实上,那并不是人在呼吸,只是机器在运转,如果关掉呼吸机,病人早已没有了自主呼吸。当作为呼吸系统控制中心的脑干功能已陷入无法逆转的全面瘫痪时,心跳停止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在这段时间里,需要付出的是家属的无谓期盼、绝望以及接踵而来的巨额医疗费用。
“脑死亡”在法律上的意义?
关于“死亡”的界定标准,涉及到刑事判决中,出现的谋杀即遂案,因为没有脑死亡标准,只能按未遂案判决,对受害人及家属极不公正。涉及到工伤事故的处理中,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创建3年来,网站创建人张士谦律师,接受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案件的咨询、委托就有上百起,可见,就此引发的争议绵绵不断。
其中的案例之一:江苏徐州孙某的妻子,某公司绞车主提升司机,在2007年9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在工地突发心脏病引发脑梗塞,被送往鱼台县人民医院、徐州二院治疗。29日凌晨5点10分,病人病情加重停止呼吸,出现死亡症状,医院以呼吸机延续着病人的心跳和呼吸,后来在医生劝说人已经死了再也不可能醒过来的情况下,在30日晚上10点35分经家人同意医生拔掉呼吸管,停止了呼吸机。从9月28日上午10点到29日凌晨5点,再到30日晚上10点35分,先后经历了病发19小时“脑死亡”、病发60小时“停止心跳、呼吸”的过程,短短的60小时,却让孙某为妻子的“工伤认定”,经历了工伤认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现因为“非工伤”的认定结论,又经历着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至今还没有一个合理的判决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解决类似孙某妻子案件纠纷,解决途径之一就是许多的维权人士、法学研究人士指出的应该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条款。解决途径之二就是医疗机构在确定职工死亡时间的问题上,以“脑死亡”作为依据。本站www.ft22.com原创,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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