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为某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其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10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后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13年6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2014年1月,李某取内固定花费9000余元,李某认为二次医疗所花的费用系后续治疗工伤引起,故提起仲裁,要求仲裁裁决支持二次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
争议:
对于由谁来承担李某的后续治疗费问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并已停缴保险,故后续治疗费用应由李某自行负担;
第二种意见,后续治疗费用的支出系工伤引起,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种意见,应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偿差额部分;
分析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理由在于: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缴纳,则由用人单位负担。
2、因工伤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治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故对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是对可能需要的后续医疗费的一个大略补偿,若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后续治疗费用大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可找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后续治疗费用小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应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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