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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是否适用工伤认定申请行政诉讼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8 10:43: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12年8月23日在工作期间从梯子上摔下受伤。2013年6月至8月期间,杨某先后两次到石河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工伤认定相关政策,其自述受伤后去医院看病,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用其同事的名字为其看病。期间,其并未向石河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并未提交《劳动合同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等申请材料。2013年11月,其再次来到石河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带有《劳动合同书》、医院的检查报告单,显示其右股骨颈骨折,但仍未有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石河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不予受理,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以杨某曾向石河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材料不完整而未受理,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中断为由,撤销了八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分歧主要是时效中断是否适用于工伤认定1年的申请时效。工伤认定政策咨询是否等同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石河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杨某两次前来,只是咨询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并未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并未提交申请材料。此外,时效中断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石河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判决书,重新调查取证,认定杨某为因工负伤。



【启示与思考】


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企业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要做好来访登记,详细记录来访者的诉求。因材料不全需补充材料者,需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书面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整材料,超出1年时效期的不予受理。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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