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根据伤亡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随着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工伤保险基金增加了支付项目。尤其是重残和死亡,全部甚至绝大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有利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今日,接到多位工伤职工的来电咨询,反映用人单位以向社保机构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为条件,要求工伤职工放弃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那部分待遇。工伤职工直接向社保机构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告知社保机构不针对职工个人,要由用人单位申请,才能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一旦社保机构有这样的答复,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反复适用性,我想绝非个案。因为此前也经常会接到类似的咨询。张士谦律师便向河北省12333热线及秦皇岛12333热线对此累问题进行了政策咨询,希望得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得到的答复却是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
查阅相关裁判案例,张士谦律师现就此类问题做一解析,希望给遇到同样问题的职工以参考。
首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工风险。参加了工伤保险,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仅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
其次、《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
再次、根据河北省的地方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办理支付工作。
张士谦律师认为,关于此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社保经办机构机械执法、古板操作造成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依法办事固然没错,更应分清哪些属不可破规定,哪些属操作流程规定。业务经办操作应服务于制度落实、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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