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三阶段分期管理技巧
当前工伤问题是众多制造型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如何顺畅管理工伤职工成为企业工伤管理的一种重点。对此笔者按照工伤流程将工伤职工管理划分为三段:
第一阶段: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至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事故发生后至停工留薪期满,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三个项目:
1、工伤员工的救治。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对职工进行救治。救治中要注意救治医院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经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同意(同意手续可以后补)、工伤救治符合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
2、核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各地规定不一,有的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伤情鉴定,有的是交由仲裁委员会裁量,陕西的规定是要求职工向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而后单位根据诊断证明、停工留薪期目录核定职工停工留薪期。应注意,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职工本人过错除外),且应当按照工伤事故发生前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满30日未申请的,则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至申请之日,职工的医疗费用均是由企业自行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企业需要向社保行政部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二阶段: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出的次月
这一阶段是工伤职工管理的难点,停工留薪期是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接受治疗的时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企业应当告知职工返回单位工作。如职工无正当事由,未能返回单位继续工作的,企业可以以工伤职工旷工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可能需要一定的恢复期才能返回单位。对此,企业可以采用病假的方式管理此类职工,引导职工向企业提交病假申请,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
一般来说,各地社保行政部门会以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出的次月作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但在这一时间之前,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先就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提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报销。申请报销所需材料,以各地社保部门要求为准
第三阶段: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出的次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这一阶段,职工已经返回单位上班,对工伤职工如不涉及解除或者终止的,则和一般职工管理无异。
但是如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出现解除,则企业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应对:
1、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管理。《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两个一次性)的前提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36条将两个一次性的具体数额交由地区自行规定。对支付两个一次性前提的理解,各位规定不一。如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将这一前提细化为“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但从陕西的规定来说,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很多,需要区分哪些情形可以适用两个一次性;
2、注意两个一次性的计算标准。从各地的规定来看,一般地方性规定对两一个一次性计算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两个一次性计算的基数为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社平工资一般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准;二是工伤职工接近退休年龄的,一般会对两个一次性按比例扣减。如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两个一次性按照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3、协助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后,将原由企业负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企业或者职工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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