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工伤认定即向法院起诉索赔工伤待遇如应何处理
作者:最高院法官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1 08:11:00 浏览量:
对于劳动者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即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的,笔者认为,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不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而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作为法院审理工伤案件的前提。因此,对于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案件,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告知当事人进行工伤认定。对于能够进行认定的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对于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笔者认为,虽未经工伤认定,法院也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直接按照工伤处理。理由如下:
一是、法院审理工伤案件应当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其法理基础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对工伤保险申请的审查,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骗取工伤保险金,损害国家利益。按照现行劳动保险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保险待遇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负责支付。既然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保险待遇,因此,按照工伤处理并不会发生骗取保险金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
二是、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亦认可是工伤,这样处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不会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法院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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