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11日14时,张某某驾驶一重型货车在五莲县高泽镇驻地处,与徐某某驾驶的鲁LK7723号货车正面相撞,致徐某某及徐某某车上乘客刘金强受伤。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刘金强的伤情经鉴定为一个八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刘金强起诉要求张某某等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另查明,刘金强系农业人口,刘金强从2011年6月12日至事故发生时在五莲县某机械制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位于五莲县城工业园区内)工作。2009年,刘金强与五莲县高泽镇水西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村民刘某签订协议,将其家庭所承包的全部承包地调整给该村村民刘某耕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户籍登记地为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其伤残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当综合赔偿权利人的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刘金强在庭审期间提交了高泽镇水西河子村委会的证明及调整土地协议书等证据,表明刘金强已不再主要依赖农村土地收入为生活来源。综合刘金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五莲县某机械制造厂的证明、劳动合同书、部分工资表等证据,对于刘金强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理由是:按相关规定,虽主要收入来源于企业工作收入,但没在城镇连续居住,其生活的支出、个人的消费等还在农村,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有固定工作和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虽未在城镇居住,其伤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评析
残疾赔偿金除地区差异之外,还存在农村和城镇区分。对于在工矿企事业有稳定工作和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但又未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居民,因伤致残,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可得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亦采用了其是对未来收入损失赔偿的观点。可见,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情况紧密相关,其所受损收入的主要来源决定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如因交通事故致残,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从事原有单位(企业)固定工作的,其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如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再从事纯农业生产或导致农业生产收入减少的,则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2、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的推进,城乡二元化的差距越来越小,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广泛流通,农村和城镇在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方面差距越来越小,一些发达地区的表现更是如此。如仅仅以生活和消费在农村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有失公允。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城乡区别虽然仍然存在,但这种差别也是在逐渐缩小。因此,基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城乡差别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也应逐步取消。
综合本案,刘金强虽未在城镇居住,但其主要收入来自城镇务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而非农业生产收入,故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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