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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超过退休年龄公民能否主张误工费?
作者:李秋平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5-02 13:14:00 浏览量:

  【案情】
     2012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钟久生驾驶赣AH1108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县城延伸街往黄坊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行至会昌县城红旗大道黄坊加油站路段时,因违反装载规定,在超高装载的情况下,与空中悬挂的电缆线发生刮擦,造成电缆线断裂后击中行人刘世清(1945年8月3日出生),致使刘世清(66岁)受伤及电力设备损坏的交通。原告受伤后送到会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4月10日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会公交认证(2012)第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赣AH1108货车违反装载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被告钟久生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世清不负事故责任。2012年7月20日会昌县康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拾级,花去鉴定费600元。

【审判】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事发时年龄为66岁,已大大超过了国家法定退休的年龄,况且其提供在东方美食工作的证据有瑕疵,东方美食的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证人刘五发也未到庭作证,故该证明不能采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其误工费为20元/天,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共计120天。

【分歧】

    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均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存在误工费,原、被告存在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请求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本案中,刘某已达66岁,已超出法定工作年龄,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请求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理由是:刘某虽然均已年过六旬,但原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本人没有退休金,也提供了在餐馆工作的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影响了其正常的收入,其因住院治疗确实造成了误工损失,故法院应当支持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和减少损失为依据的,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还在劳动,因受害而误工、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的年龄有多大。

    其次,误工费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误工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是以年龄进行限制的。这就说明,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不能以年龄为标准简单地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应当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来计算其误工费。

    第三,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抚养的权利。就我国国情而言,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没有退休待遇,六七十岁时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比皆是,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便是在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或者被聘用为其他行业担任一定职位从事一定工作或劳动的现象。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劳动能力已经大大增强,绝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定的瑕疵,法庭并未采纳,但考虑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故酌定原告的误工损失为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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