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申请工伤认定,涉及到举证问题,因此,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真实全面充分,无疑将有助于人社行政部门迅速查明事件经过,及时准确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可任意加大工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如有的工伤认定机构让工伤职工提供两人以上证人证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等此类不应由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导致工伤职工因举证难而“流血又流泪”。《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程序和举证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几种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的证据是:(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4)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公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7)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以上是工伤职工提出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当人社行政部门认为上述证据和材料尚不足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时,则可根据《办法》第12条的规定,(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材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有关的资料,依法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至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办法》第14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精神,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社行政部门则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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