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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有条件
作者:张士谦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1-07-08 09:56:00 浏览量: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垫付的具体细节。

    从先行垫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就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出诊断证明,去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用人单位的财产。

   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纠纷,我认为一直是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此类纠纷也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监督来实现。

   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监察行者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欠薪等。从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80%以上的为讨薪和工伤纠纷,从形成纠纷的原因来看,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尽职尽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这种纠纷不仅会大幅减少更能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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