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8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除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工伤保险条例》此次修改顺应了民意呼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体现了政府的善政理念。此次修法对不注重安全生产,不尊重职工权利的用人单位也具有警示意义。其中亮点可圈可点,值得期待。
但是,换个角度讲,前移监管关口,加大企业违法生产成本,从源头上堵住工伤事故漏洞,减少工伤事故更为重要。在笔者看来,为了确保广大职工安全权利,降低事故几率,除了严格保护工伤死亡职工利益以外,应该加上法律制度的金箍,认真履行工伤认定与赔偿程序,切实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权利。
现实生活中,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外,没落实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小企业、小作坊还有很多。除了上下班工伤难以认定,工伤死亡职工家属难以获得合理补偿以外,劳动者因工伤残维权无门的事情屡见不鲜。从媒体报道来看,劳动者伤残频发的原因多与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没有受到专业培训,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够有关。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广东商学院谢泽宪教授、中山大学黄巧燕教授等人曾开展过一项工伤课题调查。他们对珠三角地区38家医院、1家职业病防治医院的问卷调表数据显示,71.8%的企业发生过很多次工伤。他们据此认为,高速发展的GDP指标掩盖了工伤的社会问题,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因此,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工伤事故比工伤事故赔偿更重要。比如,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关注劳动者安全培训、休息权利、工伤保护等等。尽管《劳动合同法》早已生效,《侵权责任法》已经出台,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靠几部法律就一劳永逸,对劳动者加强劳动保护,关键要靠执行法律制度。
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是,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的问题,而且,多数劳动者就业技能单一,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保住饭碗,职工即使明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侵犯其劳动权益,也只能忍气吞声,违心接受不办工伤保险,不支付工伤赔偿金等霸王条款。
因此,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只是重视维护职工权利的一个方面,前移监管关口,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更有必要。---内蒙古日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unwen/1944.html
上一篇:2010受伤应否适用新赔偿标准?
下一篇:工伤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