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工伤无果”带给我们的思考
最近几天,工伤咨询格外的多,工伤法律门户www.ft22.com 接待的咨询,每天竟能达到30多个。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勤表、工资条、登记表、社保缴费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的工伤,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人面临着1、拒付医疗费;2、被强迫一次性解除工伤待遇,两大困境。当然,此时单位给出的一次性解决待遇标准与法律规定的标准差之千里。无独有偶,终于被媒体报导了下面一类似案例。
2008年12月,在某公司当泥水工的唐群 (化名)上班途中遭受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唐群是在上班途中受害,公司应给予工伤赔偿,于是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确定劳动关系的诉讼。而法院认为,双方并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不能认定死者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见2010年3月17日《珠江晚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在意料之中。虽然这起纠纷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得到妥善解决,但它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显然还远远没有结束。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评析:
1、不要轻易启动法律程序。
遇到上述情况,我们是不建议盲目启动法律程序的,但同样不建议任“黑心老板”宰割。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不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临近一年,建议赶紧申请工伤认定,哪怕没有足够的劳动关系证明。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超过一年,将意味着工伤待遇不保。
2、盲目行动的法律风险。
法律途径解决是有规则的。一般表现为“原告举证”,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关系证明”是认定工伤的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将迫不得已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这意味着我们将上法庭,根据证据来说话。没有证据,结果可想而知。上面的案例,诠释了盲目行动的最直接结果。
3、如何解决这一困境。
上述工伤维权情形,劳动关系是最薄弱的环节。是工伤维权关系成败的关键。必须足够重视,掌握一个原则:“不要打没有把握的仗”。
其一、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富余情况下,建议先收集劳动关系证明。证据种类如工作证、出勤表、工资条、招聘登记表等等。没有证据“创造”证据也要准备此项工作,我们可以找证人来作证,我们可以跟老板就工伤待遇谈判过程中录音录像,如果因暴力伤害等发生伤害,准备调取公安机关的相关讯问笔录等。
其二、如果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将至。那么首先申请工伤认定,此为当务之急。因为一年的期限是硬性规定,一旦超过期限是没有条件可讲的。申请工伤认定,因没有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程序被迫中止,但我们还有争取的机会,还有准备证据的时间。
其三、我们认为,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监管方面是有明确的依据的。只是在实践中,相关的只能部门没有很好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已。我们不妨利用此点,声东击西获取自己有价值的资料。当然这样操作需要全面、专业的法律知识。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完成此项工作。------张士谦律师整理,欢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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