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会“同命不同价”?
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直是我国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当前,我国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法律依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由这种差异所引起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相当严重,而且,已经出现了很多起同一个案子中死亡的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由于其居住地在城乡的不同而出现巨大的死亡赔偿金的差异,也而因此备受批评。
这里有一个新近发生典型的案例:
2008年4月,上海一对大学生情侣在出租房内的冲凉间关窗合浴,双双裸死。最后,根据上海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于周某是城镇居民,小兰是农村居民,二人的赔偿金额出现巨大差别。按照当地2006年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周某的父母获死亡赔偿金16万元,丧葬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总计19.2万元。按照当地2006年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小兰的父母获得死亡赔偿金2.5万元,丧葬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总计4.35万元。鸳鸯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金相差近15万。
目前,这一问题的在全国范围内的解决还得假以时日,但是,我国地方立法已经让我们看到国家未来的法律走向。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法规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①],从中可以看出,福建省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因工伤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适用“同命同价”原则的制度,为我国在该问题的法律建制上开了一个好头。
二、棘手的死亡赔偿金定性问题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我国立法鲜有规定,业界也存在着广泛争议而没有定论。大家各执一词,见仁见智,但概括起来,学界的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归配偶一方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第二,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一种,依法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分享。
第三,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被害人的遗产,应当依法继承。
(一)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依婚姻法理论,夫妻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夫妻关系正式终结,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第一种观点显然是不成立的。
(二)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精神抚慰金”
主张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其依据显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的有关“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所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考虑到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②]理论中的“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第二种意见也是不成立的。
(三)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害人的遗产
从目前法律规定讲,不太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包括合法债权)。如前所述,死亡赔偿金是因死亡而得到的赔偿,其产生于死亡之后,当然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
(四)死亡赔偿金是什么?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由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问题并没有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导意见,如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
另外,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上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但有的法院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对死亡赔偿金基本上进行平均分配。
【可参照案例】牛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方付给牛某死亡赔偿金78926.5元。牛某的妻子郭某从交通警察大队支取了该赔偿金,就该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牛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83岁)、母亲(81岁)、妻子(40岁)、养女(11岁)发生纠纷,牛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就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牛某的父母均超过75周岁,所得死亡赔偿金应各按5年计算,牛某的妻子、养女应得死亡赔偿金各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78926.5元除以50再乘以每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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