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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5 17:52:00 浏览量: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沈人社发〔2018]104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辽宁省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18〕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毎月增加15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3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363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22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210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974元。

三、2017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佥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4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84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53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76元。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6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63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月1082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029元。

六、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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