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6〕120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13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01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189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780元。
三、2015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150元。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月98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30元。
六、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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