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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0-26 08:51:00 浏览量: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对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在职工伤职工;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
  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凡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1330元、  1250元、1180元和1100元的分别调整到1330元、1250元、1180元和1100元。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凡配偶每月领取的抚恤金低于680元的按680元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抚恤金低于630元的按630元计发。
  3.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凡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0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8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730元。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上述待遇的调整由企业审核发放,在企业费用中列支。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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