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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2 14:36:00 浏览量: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 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 [2004]3 号)的精神,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条例》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的支付按本通知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确认程序

  (一)用人单位统一填写《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1 )和《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名册》(见附件 2 ),报送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为: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死亡证明书。

  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或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确认工伤的证明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进行审核,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出具确认意见。

  (四)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因工死亡确认意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确认政策确认。确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

  (五)用人单位报送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其原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 至 4 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 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 至 4 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 50% ;致残程度达到 5 至 10 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 50% ,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 至 4 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 [2004]84 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 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5 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结算管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待遇从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后的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结算票据后90 天内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过期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按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金额支付,余额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费用报销分割清单,作为用人单位做帐的依据。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考核基数。

  (五)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暂时不予支付。

  六、其它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同时,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

  (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条例》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清偿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施行过程中,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通知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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