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246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含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改制、破产后工伤保险关系仍然存在,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
二、纳入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等)中被认定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条件:符合纳入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欠费的应予全额补缴。
补缴时间:
1、企业从1999年5月1日开始作为起补时间;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2007年7月1日起作为起补时间;
3、上述起补时间后成立的单位,企业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为起补时间;2007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办批准文件的时间为起补时间。
计费办法:
1、参保单位统一以2009年8月份本单位的参保职工数、缴费基数、并以一类行业按0.8%,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0%,机关、事业、社团、民间非营利组织按0.5%的费率作为计费依据,计算所欠数额。
2、改制企业原欠费经办机构记录完整的,以原欠费记录为准。
三、纳入的待遇项目
待遇项目包括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具体如下:
(一)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康复)费用;
(六)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七)1-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
四、待遇标准
(一)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待遇调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审核
已参保的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对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含已退休的老工伤人员)进行全面准确的摸底登记,填写《黄山市徽州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审查确认表》(附表一)和《黄山市徽州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审查确认表》(附表二),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劳动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出的工伤认定批复或《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取得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老工伤人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工伤事实的原始材料和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 职工受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 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7.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改制、破产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摸底登记及相关材料的收集由原改制、破产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其他单位直接报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资格(事实)的确认和待遇的核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1. 凡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纳入时间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审核核定之月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纳入统一管理之前的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落实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全额支付相关待遇。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暂不纳入,仍由用人单位负担。待用人单位参保并补缴齐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费用后再按本通知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时,以该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时工伤保险关系仍然存在的1-10级老工伤人员(包括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为准,按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缴清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方可纳入统一管理。
1.伤残人员: 1级伤残5万元,2级伤残4万元,3级伤残3万元,4级伤残2万元,5-6级伤残1.5万元,7-10级伤残1万元;
2.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完全护理依赖者3万元,大部分护理依赖者2万元,部分护理依赖者1万元;
3. 辅助器具配置人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的通知》(劳社秘〔2008〕224号),对照可配置项目及年定额标准,按5倍的年定额标准缴纳。
纳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应缴数额的50%缴纳。
改制、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变现资产解决;对企业改制、破产后无有效资产或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改制主管部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缓交协议,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先行将所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八、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应按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测算并相应调整。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黄山市徽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徽州区 财 政 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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