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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老工伤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4 12:07:00 浏览量:

南平市老工伤政策

       从南平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199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需供养直系亲属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长期待遇今后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了解,这项举措是南平市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出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而制定。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只要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确认表格,并附企业性质、工伤伤亡、劳动能力鉴定一级至四级伤残依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南平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与工伤保险科进行申报;经确认后,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确认表从确认的次月起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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