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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老工伤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4 11:42:00 浏览量:

济南市老工伤政策

 为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济南市进一步完善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和待遇兑现工作。
    企业老工伤人员,是指在1996年9月30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以及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05年12月29日《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按当时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
    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关于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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