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人社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16号)要求,结合宣城市工作实际,拟定了《宣城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国资委 宣城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宣城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皖人社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宣城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工作内容
(一) 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
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1-10级,特别是1-6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统筹解决其他企业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问题。
统筹兼顾,妥善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2.对已参保的企业,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纳入老工伤人员当期所需费用超过参保企业缴费额的,可以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用人单位趸缴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四)补助资金分配。
中央补助资金按照“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有利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奖补结合”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资助资金分配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监察厅制定。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统筹地区负担有困难的地区将给予适当支持。
(五)搞好政策衔接。
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对纳入前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力争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六)妥善解决单位保障、其他渠道保障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精神,4月底前,将单位保障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所需的费用,由单位通过参保或趸缴费用等办法解决。
托管中心管理的老工伤人员,4月底前,全部纳入统筹管理。对托管中心用于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预留资金,经审计后,划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三、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1年3月底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联合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将工作方案报送省4厅委。工作方案对工作重点、工作进度、资金筹集、资金分配、政策衔接、目标责任及监督检查等做出具体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2011年底)
1.落实责任目标。4月上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等四部门与各县市区政府签署《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2.及时安排拨付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原则上应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1个月内,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各县市区。
3.协调解决单位保障和其他渠道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问题。各地政府牵头、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四部门以及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协调解决单位保障和其他渠道保障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问题。
4.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顺序上,按照无保障、已参保企业、其他渠道保障、单位保障顺序进行;对未参保企业,4月上旬前,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支付、管理工作,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5.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各地从4月份开始,每月10日前,向市推进小组办公室上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市四部门将定期通报各地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省四厅委。
6.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9月—12月)
1.认真总结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12月中旬,市四部门联合对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对彻底解决老工伤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工伤人员随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3.加强督促检查。5月上旬和12月上旬,市四部门将对各地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检查各渠道资金筹集到位情况;二是监督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落实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反馈当地政府,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推进小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各地政府要牵头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指导此项工作,协调解决纳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按时完成。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老工伤问题,由各地政府总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强化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工伤纳入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按时上报工作进度;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审核管理工作;国资监督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单位保障和托管中心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问题,指导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地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在工作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厅等部门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题督查,对资金挪作他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进行严厉查处并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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