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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05 13:22:00 浏览量: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发〔2011〕1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鸡西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彻底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切实保障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规定

 (一)将参保及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含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承担改制前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其他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关系及已退休的老工伤人员,按相关规定测算所需费用总额,由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按50%趸缴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不同伤残等级测算费用确定不同待遇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按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测算费用(以2010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测算)。

 2.根据我市上年度工伤人员和患职业病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按平均余命年测算一级至十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平均余命年按72.8岁测算)。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护理费依赖的老工伤人员,按照享受护理标准及平均余命年测算。

 4.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需配置假肢、义眼、代步工具等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按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平均余命年测算所需费用。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10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抚恤金标准、供养条件及平均余命年测算。

 6.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10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供养亲属10年/人测算。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企业资产预留等方式落实资金渠道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原渠道逐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所需费用。

 (三)将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不足部分视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由市、县(市)区同级财政解决。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待遇支付按市级统筹模式运作。市本级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落实;县(市)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落实。

 (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实行定点就医、购药,具体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致使伤残等级改变或者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由市人保局重新核定相关待遇。

 二、工作步骤

 (一)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和所需资金等。

 (二)市直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要将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企业趸缴费用数报送市人保局审核。

 (三)2011年11月底前,将我市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作流程

 (一)市直企业工作流程

 1.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企业、本部门所属企业老工伤人员填写《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填写并汇总《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基金测算统计表》、《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和《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

 2.《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和《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经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市直企业推进审核组审核。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企业推进审核组审核后,由组长签字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复核。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复核后,分别由副组长、组长签字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批签字。

 5.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录入组将审批通过的《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和《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录入汇总,上报省人保厅,并传送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县(市)、区企业工作流程

 1.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企业、本部门所属企业老工伤人员填写《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填写并汇总《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基金测算统计表》、《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和《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

 2.《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和《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经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县(市)、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推进审核组,分别由副组长、组长签字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复核。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复核后,分别由副组长、组长签字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批签字。

 5.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录入组将审批通过的《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和《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名单》录入汇总,上报省人保厅,并传送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协同抓好工作落实。人保部门要承担起牵头作用,负责组织协调、情况汇总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项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审核及相关手续办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工伤职工身份及工伤材料确认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统计上报工作,并提供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的法律文书;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筹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预留工伤费用的审核与清回工作,并提供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的法律文书;监察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避免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二)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含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承担改制前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其他企业),要在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

 (三)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老工伤人员档案库。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县(市)、区政府对推进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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