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方案
陕人社发〔2010〕7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步伐,确保实现今年内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请结合《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长、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因此,解决“老工伤”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分情况、积极解决的原则,在今年年底前将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管理模式,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资格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纳入统筹管理前后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工作重点上,要优先解决“老工伤”人员较为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关闭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问题。在应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上,能够一次性全部纳入统筹管理的要一次性纳入;一次性全部纳入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步骤纳入的方式,应先将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统筹管理,以后逐步纳入其他项目。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中,尚未解决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项目、资格确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仍按照《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类解决。根据各统筹地区和部分行业实际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按照以下三种类型解决“老工伤”问题。
1、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解决。西安、宝鸡、榆林、延安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已基本解决了“老工伤”问题,要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强化基金征缴,争取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
2、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和企业“三家抬”的方式筹集资金,优先将“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统筹管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统筹管理。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相对较小的统筹地区,通过基金承担和争取财政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重点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其他企业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企业一次性交纳费用和提高缴费费率的方式筹集资金,解决“老工伤”问题。
国家和我省财政支持解决“老工伤”问题的相关政策明确后,省上将根据各统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基金结余规模,分别提出财政资金补助方式。
3、对部分省级统筹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提高缴费费率的方式,增加基金总量,优先将“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统筹管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统筹管理。
三、工作要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将全国130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袁纯清省长在陕西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彻底解决全省国有企业遗留的5000多人的‘老工伤’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今年内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是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1、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今年,省委、省政府已把解决“老工伤”问题作为考核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工作的重要目标考核内容之一。省厅也要对各市解决“老工伤”问题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未能按要求在时限内完成任务的市,取消创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因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解决“老工伤”问题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老工伤”问题的解决。
2、实行完成目标任务时限制。各市要在5月底前制定本统筹地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工伤保险处备案;完成“老工伤”人员调查摸底和分类登记造册工作,同时,要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中尚未解决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单独进行登记造册;7月底前完成“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10月底前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要基本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年底前,全省所有统筹地区要全部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任务。
3、实行工作进度督查通报制。省厅将根据解决“老工伤”问题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分别在5月底前、7月底前和10月底前赴各市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各市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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