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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老工伤”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13:48:00 浏览量:

    近日,桂林市召开了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工作会议,会议决定:“老工伤”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家属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实保障。

    由于历史原因,桂林市尚有数百名“老工伤”人员因企业困难等原因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因此使得“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未能得到全面保障,影响了“老工伤”人员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

    根据会议通知,凡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称之为“老工伤”人员,包括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家属。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老工伤”人员。

    通知决定,对符合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复康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会议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收集整理“老工伤”人员的原始证明等材料,并登记造册、在本单位公示,按期将有关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经办机构办理登机、建档、录入系统管理手续,并在次月起发放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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