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将日照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简称“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主要指: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且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定期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具体的统筹项目包括: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老工伤”人员的确认,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表》,经“老工伤”人员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破产改制的,由继承单位负责申报,没有继承单位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用人单位申请“老工伤”人员确认,应当提供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应当提交相应资料作为确认依据,具体包括:原劳动安全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做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资料;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做出的,能证明事故发生和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资料;具有职业病诊断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为因工受伤的原始资料。
用人单位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纳入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出具的决定、《鉴定结论书》以及“老工伤”人员档案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待“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按两类标准计发: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根据其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有工资记录且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以“老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60%计发。符合历年调整政策的,按历年调整标准调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待遇。根据职工工亡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审核,职工工亡时本人工资高于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工资核定;低于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符合2005年以后供养亲属抚恤待遇调整政策的,按2005年以后的政策标准调整。
这项举措将切实保障日照市“老工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部工作将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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