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32号)和《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结合贵阳市实际,对符合文件相关规定的企业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统筹。
一、老工伤人员的定义
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含退休、退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
二、纳入统筹的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时间满36个月的企业中,经鉴定达到1-10级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已经与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一次性了结工伤待遇的的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三、纳入统筹支付项目
(一)伤残津贴: 1-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达到护理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旧伤复发医疗费:因旧伤复发、工伤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七)丧葬补助金:经鉴定达 1-4级的老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其中退休后死亡的老工伤人员,先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应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轻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表》、重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告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原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工伤批复。
(二) 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预留费用
企业因宣告破产、改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根据《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32号)的精神,须预留工伤保险费用并一次性交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预留费用标准如下:
(一)1-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1-4级退休(职)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
(四)1-10级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
六、其它
(一)本《意见》中未明确纳入统筹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项目,仍由原企业(或原渠道)支付。
(二)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相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的,由承继单位按本《意见》规定承担应由原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已移交贵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托管中心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市托管中心收取的工伤保险预留费用全部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
其他托管机构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缴纳预留费用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五)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老工伤条件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消确认意见,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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